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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大股东违规占用26亿,五高管遭上交所谴责。

时间:2025-01-16 23:52:15 标签: 7 0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5名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公开谴责的处分决定。这一处罚源于广汇能源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不正当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巨额资金,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

违规资金占用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

根据广汇能源公告,2021年至2023年期间,公司及其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采购款、工程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26.29亿元。这些资金往来构成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具体来看,2021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9亿元,年末余额为3.9亿元;2022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8.94亿元,年末余额为4.39亿元;2023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3.44亿元,年末余额为7.79亿元。这一违规行为持续了近三年时间,且占用资金规模逐年增加,反映出问题的严重性和持续性。

值得注意的是,直到2024年1月至8月期间,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才归还了全部7.79亿元占用资金。截至2024年8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已全部归还。然而,在整个过程中,广汇能源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多项违规行为触犯监管规定

广汇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其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多项监管规定。首先,这一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其次,它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的规定。

此外,广汇能源的行为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5.1条、第4.5.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1.1条、第4.2.4条、第4.3.1条等多项规定。这些规定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要求等多个方面。

公司高管未尽职责被追责

在此次处罚中,广汇能源的多名高级管理人员也因未能勤勉尽责而被追究责任。时任董事长韩士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闫军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马晓燕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倪娟、阳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均未能有效履行其职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广汇集团予以公开谴责,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5名高管予以通报批评。这一处罚措施不仅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严格要求,也警示其他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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